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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天使 2007-01-09 20:05

因为长时间浮游城没有出现什么重大的事项,因此给我们内部人员足够的时间慢慢修改版规和相应的规定。
现在在此发布关于军事法庭的附加规定。
-------------------------相关规定-----------------------------------------------
浮游城RM区版规第九章:军事法庭审判条约

军事法庭是为了管理者执法的公正性而设立的机构。在此一般的操作我们不会启动法庭。我们主要针对一些凡是经过故障行为,监控记录判定为被禁闭或是非正规半机器人的半机器人进行审判。开始之前,我们会给一天时间提出进行辩护。然后进入军事法庭进行3天的审判,进行最终的决定。如果一天时间过后未提出辩护要求,我们将以非正规半机器人处分条约进行处分。当然如果有人对我们的操作有质疑的话,那就用法庭方式来复审(也就是上诉)。

第一条:被告。如果对版主操作有疑问,必须在48小时(2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诉,并且辩护方由被告自己寻找。我们将会给出1天时间给辩护方做准备。原告和辩护士在审判结束期间内不得在BBS发布任何主题和回复,审判过程中也不得任意回贴。必须等待审判结束。当然,被告可以为自己辩护,但是禁止咆哮公堂和无理取闹。

第二条:辩护方。接受被告的邀请后必须做到相应责任,并且在一天之内准备好材料,进入军事法庭进行辩护。并且在30分钟内必须回复检察官的回驳。同时还须拥有证据。另外,在辩护过程中除了辩护外,不得发布无关的回帖和新主题。

第三条:检察方。在法庭中不得夹杂个人感情因素,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辩护方的回驳。并且在30分钟内必须回复辩护方的回驳,同时还须出示相应证据。在此期间不得在BBS发布任何主题和回复。

第四条:法官。在法庭中必须给予公正判决。在双方任意一个无法回驳的情况下作出公正的决定。不得因任何因素做出不公证司法判断,而且在30分钟内必须回复法庭说明。在此期间,也不得在BBS发布任何主题和回复。

第五条:旁观者。在军事法庭中,不得喧哗吵闹。不得在法庭中咆哮公堂和无理取闹。否者将会带出法庭。

第六条:审判过程中禁止以各种名义发布涵盖色情内容及反动政治言论的帖子,同时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言语攻击。否则进行严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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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的规定说明,如果大家感觉自己在这个BBS中受到了莫名的损害都可以向我们的机构提出开庭申案。我们这样制定也是为了确保大家的公平利益,保证各位的权利不受到侵犯。
所以大家如果真受到委屈的话 都可以考虑向我们申请开庭。
当然 本法庭只接受RM区的成员们。

禁忌天使 2007-01-09 20:08
-------------------------------浮游城雷谱利军事法庭规则-------------------------------



第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RF军规》---第九章:军事法庭审判条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军事开庭审理案件时,由法官和检察官以及管理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由管理员维持法庭秩序。
第三条:开庭前相关人员必须出示相关执行证明(开始当天制定)。
第四条:出庭的法官、检察方、辩护方、听众或者被告,管理员应当按照规定命名。
第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法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员保持安静。
第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七条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官许可。
第八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无关人员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军事法庭的相关证件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在审判过程中将内容转载出其他地方;
(二)不得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旁观者。在军事法庭中,不得喧哗吵闹。不得在法庭中咆哮公堂和无理取闹。否则将会带出法庭。
(四)不得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言语攻击。
第十条 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管理员批准予以罚款、带出法庭。
第十一条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违者立即带出法庭,并处以一定数量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管理员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BBS的成员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为测试规定 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军事法庭开庭程序---------------------------------------



军事法庭开庭程序
1:根据《RF军团军规》第九章:军事法庭审判条约前言规定
主要针对一些凡是经过故障行为,监控记录判定为被禁闭或是非正规半机器人的半机器人进行审判。开庭之前,给于2天的工作时间(48小时)起诉回复的或有人对我们的操作有质疑的,在以上条件下经批准可开庭。
2:开始决定 法官 检查方 辩护方以及记录人员 并且给双方1天的时间进行询问笔录、检查书、证言材料、其他证据材料等收集 尽开庭前准备。
3。发布公告:
1、开庭日期。
2、裁定案件名称。  
3、被告及律师名单
4、法官及检察方名单。
5、开放军事法庭加入程序。
7、进入者请注意公告,并按照身份--ID进行修改名字.
8、审判过程略
4.中庭休息
5.短暂休庭合议
6.双方最后陈述。
7.重新开庭,由法官宣布裁决 询问原、被告是否服从裁决,并告知申诉时限和申诉程序
8.宣布闭庭
9.犯人开始服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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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位开庭时自觉遵守以上条约

禁忌天使 2007-01-09 20:09
由于很多人对第9章不了解
因此经过内部人员提议,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审判。

因此本第一帖是进行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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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禁忌天使


辩护方:黑暗光牙


检察官:赤红之瞳(歪歪)


被告:sd7234736
违规地址:http://bbs1.chinaemu.org/read.php?tid=23247

2006年7月29日 21点35分  军事法庭第3审判厅

法官:今天是我来做法官....话说我先开始说什么呢???算了。。。我可是放弃领GVG工资来的啊`!你们给我认真点。双方准备好了么。

检察官:检查方准备完毕= =严肃点 。

辩护方:=    =法官自己都不严肃……辩护方准备完毕。犯人已经验明正身。

法官:那么请检察方说明一下今天的案子 。

检察官:可以,犯人在已知道答案的情况下,并且明知是已入坟墓(帖子)的情况下,还要进行发掘活动——大概 。

法官:确认?

检察官:确认……检查方确认,检查方认为,犯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盗墓”,因给与一定的处罚。以示警戒。

法官:我看看先 

内容:顶,有的话也给我。另外:强力齿轮在哪?那些箱子每堆都找了,没有。(好长时间不打,不知道是不是以前不小心卖掉了

法官:从这个回复的确能构成他已经违反了军规

报告书:放入法庭记录 。

法官:辩护方有意见么

辩护方:我反对~!
据了解,被告并非单纯出于顶贴的目的而进行回复的。从回帖中可以了解,请法官大人观看如下证据:
另外:强力齿轮在哪?那些箱子每堆都找了,没有。(好长时间不打,不知道是不是以前不小心卖掉了
可以肯定,这是被告回复的目的,该回复并非无意义顶贴。

法官:按你这么说= =我的确也觉得是

辩护方:是的法官大人,被告并非不遵守军规。因此被告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我反对~!

那是一年前的帖子,如果有问题的话,可以直接pm相关材料的提供者。


辩护方:反对。

如果在规章中存在对于老贴提问,应该予以PM的方式的话,我想自然被告应该以盗墓罪被惩处,但是:

第一条:禁止发掘老贴,特别是一个月以上的的老贴(根据最后回复时间来定)。这里不是进行考古的地方。除非是特殊情况。如果要考古请发布有意义的帖子,如果不是将以盗墓为罪名处分。

根据第一条,其中并没有相关PM的说明。


检察官:禁止发掘老贴,特别是一个月以上的的老贴,这个已经说明问题 。而且,请问辩方律师。你觉得,犯人这样的回帖有意义吗?

法官:我看看

第一条:禁止发掘老贴,特别是一个月以上的的老贴(根据最后回复时间来定)。这里不是进行考古的地方。除非是特殊情况。如果要考古请发布有意义的帖子,如果不是将以盗墓为罪名处分。

辩护方:的确,但是后面还附加了一句话:

除非是特殊情况。如果要考古请发布有意义的帖子,如果不是将以盗墓为罪名处分。

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什么呢?

检察官:考古意义

法官:检察方= =你这句好象没意义吧 ...

检察官:= =  orz

法官:请你重新考虑再发话

辩护方:那我来回答吧。

特殊情况,在这里应该指的是目前没有人能回答,但是过去的老贴中却有相关资料的回帖。就好像本案一样。被告在当时找不到自己需要的回答,于是通过考古研究寻找资料的线索,这应该很正常吧?

被的目的是想向原贴作者有所需求,同时也可能是很多其他人的需求,因此,回帖难道不是有意义的吗?难道要其他人也去翻贴来求同样的东西吗?

辩护方:而且,说到考古,貌似有些帖子还设定了“必须回复后才能观看”的选项。这样的话,如果会员们想要观看,难道不是只能通过考古来查阅资料吗?

检察官:反对。

请注意一下请注意这一句话:(好长时间不打,不知道是不是以前不小心卖掉了) 。还有,前后贴的时间.相差整整一年。而且,这不是说明了,犯人是按以前他自己记录来玩,而且已经知道到么?

辩护方:反对。
前后贴的时间的确超过了一年,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原作者已经不在人世,事实上,根据最后登陆时间,他就是昨天还上来的。

因此,难道不能通过回复来向他求索自己需要,别人也可能需要的东西吗?

法官:的确诶,有时候我也很想考古的说= = 就是为了要点东西 ==

检察官:我说法官。

法官:恩?

检察官:没事....

但是帖子上已经说到:

好长时间不打,不知道是不是以前不小心卖掉了。

说明犯人已经过找到了他想要的答案了。

法官:的确,有检查方的的说明上来看。犯人的确已经知道了 。

辩护方:再度列举证据:

另外:强力齿轮在哪?那些箱子每堆都找了,没有。(好长时间不打,不知道是不是以前不小心卖掉了)

只是“不知道是不是”而已啊?

检察官:上面已经说明。犯人知道有这样的东西,而且也确定了自己得到过了。

辩护方:光牙被告所言的是:“不知道是不是以前不小心卖掉了”,可没有说过“就是以前卖掉了”哦~
而且,被告提的问题是关于重要道具位置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不能说没意义吧?


检察官:

反对`!按照辩护方的话:

而且,被告提的问题是关于重要道具位置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不能说没意义吧?

————————————————
如果这样的话,不是发新贴会更快得到答复么?

辩护方:如果开新贴的话,岂不是会更加浪费论坛资源么?

如果是问过去已经有过的问题,那么毫无疑问,还是归并到过去前人讨论的基础之上进行提问更加合适吧?



检察官:请注意,时间是一年前。

辩护方:对于前人讨论的基础而言,一年和两年并没有区别吧?更何况在那个考古资料贴中,讨论的范围比现在的气氛还要更加浓厚呢~


法官:的确,以前我也是翻了老帖讨论的更直接


辩护方:在此基础上,把前人的讨论范畴引入现代的观念中,难道这是无意义的吗?

检察官:

反对

(出证物:http://bbs1.chinaemu.org/read.php?tid=30268&toread=1

请核对一下两个时间

Posted: 2006-07-29 13:17
Posted: 2006-07-29 13:14
————————————
这是犯人在两贴中发帖的时间。请问,有必要同一个内容,挖两个坟么?

法官:接受一下证物,我看看。
http://bbs1.chinaemu.org/read.php?tid=30268&toread=1

证物放入法庭记录:
内容:强力齿轮:赛尔法飞船的飞船停泊仓(有很多箱子的房间),某堆箱子里面……
每堆箱子都找了,没有,怎么回事?
Posted: 2006-07-29 13:14

辩护方:反对。在此基础上,被告承接18楼和7楼而对Pc版本的修改方法进行提问,而在目前没有任何两页内的帖子包含相关内容的前提下,毫无疑问,只能以考古方式对本贴的楼主进行提问式调查了吧?

检察官:但有这个必要吗?


辩护方:对于热心于攻关的玩家而言,五分钟恐怕也是非常难熬的了~~

辩护方:那么,请问法官大人,要到此终场总结吗?

法官:啊?

检察官:我再重申一次发言:

请问,有必要同一个内容,挖两个坟么?而且,这两个都是有年代的“坟”了

辩护方:我也再重申发言,被告是在第一个问题贴没有得到解决的前提下才进行第二次提问并且考古的。而且这说明被告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查。对于热心于攻关的玩家而言,五分钟恐怕也是非常难熬的了~~

法官:= =看来检查官还在坚持不懈

法官:由此看来,辩护方比较有利。

检察官:就算要等人回答问题,3分钟,能出答案吗?打字也需要时间,思考也需要时间,回忆也需要时间。

法官:的确= =在BBS上等回复有时候要等到几个小时==特别是最近的FY

辩护方:在被告正在紧密地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检察官不应该要求被告在瞬间通过自我努力而获得回答,而被告也正是出于这个目的才进行考古性质的发掘的,发表的帖子也并非没有意义的回复嘛~ 。


法官:的确,辩护方多少有道理


辩护方:而且考虑一下,由于一个关键道具无法得到而陷入焦躁乃至崩溃中,是多么痛苦的事情啊~~

法官:怎么说到感情上来了=口=

法官:由此看来本法庭中辩护方比较有利,而且检察方也不能说明犯人的之所以犯罪。

辩护方:嗷~~~哈利路亚~~~~~

检察官:检查方还是认为,被告是盗墓。
而且还涉及到灌水。
3分钟内,能连挖俩坟,还是不是一般的厉害

法官:拜托,检察方,请你说话的时候就不能说一声:待った 么?

检察官:还有这个么?

辩护方:那么,现在应该是双方总结性陈词的时候……按照惯例休庭片刻吧?

法官:的确,看来检察方头脑混乱,需要整理一下资料~!我在此宣布,现在休庭!

2006年7月29日 22点50分  军事法庭第3审判厅

法官:经过几分钟休息双方都应该准备好了吧

辩护方:是的,辩护方准备完毕。

检察官:检察方准备完毕。

法官:那么做一下最后的称述吧。

检察官:相关规定都说明到一条:禁止发掘老贴,特别是一个月以上的的老贴(根据最后回复时间来定)。这里不是进行考古的地方。除非是特殊情况。如果要考古请发布有意义的帖子,如果不是将以盗墓为罪名处分。
被告无论是从那个角度来看都造成了“盗墓”的行为。就算挖一个算是考古,但挖两个呢?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内连挖两个!这并不是正常的考古行为。而且,被告在已得到答案的情况下,还进行盗墓行为,这是严重违规。所以检查方主张,被告犯有盗墓罪,而且罪行严重。应从重处罚。

检察方陈词已经总结完毕。

辩护方:根据在下的陈述和刚刚做出的申辩,我的当事人作为一个醉心于攻关的玩家,在第一次发帖难以等待回答的前提下,开始自己手动翻阅资料,从而找到一年前的老资料贴内包含有相关内容。而且老资料贴内部相关的重要资料编写人尚在人世,当事人本着与大众进行分享成果和将前人的心血引入现代较为淡漠的讨论范围为目的,从而进行了考古发掘,该考古行为是有意义的,完全符合规章中“除非是特殊情况。如果要考古请发布有意义的帖子,”的含义。于情于理,我的当事人应该是最多处以告诫或者罚款,而不应当被判定为非正规机器人进行处刑。请法官大人明鉴。

我的总结性陈词已经总结完毕……

法官:/惊讶的表情!已经被吓到不能说话了

辩护方:那么请下判决书吧。

法官:经过本人努力思考无数次修改后,决定判被告为...有罪。
由于触犯了部分条约,决定给他以警告,并且罚款10浮游币。
希望下次别再有相同的事情发生。

法官:那么本法庭审判结束。啪!/敲木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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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是模拟一下法庭,但是我们还是要按照最终结果来对被告:sd7234736进行相应的处罚。本来被告已经可以被判比较严重的,要不是模拟的辩护方好检察官不行了。估计处罚不是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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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我们将根据这个法庭来不断完善我们的法规。确保BBS的安全发展。

禁忌天使 2007-02-02 13:20
嫌疑人:sasddsa

身份:浮游城【 洛克人专区 | Rockman Fans 】 试用斑竹

作案嫌疑:滥用职权.

审判方式:内部法庭

作案行为:对自己的帖子经过大家的讨论不合以附加精华的情况下,为自己的帖子加精。此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因此被内部停职查办。

经调查,案情真实情况是sasddsa在未向管理层提出请假的前提下离岗,并擅自将版主职务交由他人代理,该代理人在代理工作期间将sasddsa的帖子进行加精操作。本案并非滥用职权罪,而是玩忽职守罪。

犯人于1月24日接到军事法庭通知书并于1月26日提出接受辩护。

开庭时间定为1月30日12:00-2月2日12:00

在此期间 嫌疑人并未准时到达现场。

因此,法庭判决最终审判,sasddsa玩忽职守罪生效。

处分:撤消sasddsa其版主职务。
---------------------------以上为原处分---------------------------------------
本次因为特殊原因 而破例重新开庭

特殊原因如下

sasddsa现属于小学生年龄

由于开庭时间内 嫌疑人 处于考试阶段 其家长为了不影响其考试 将电脑对他做了临时封锁。

也因此 造成了 嫌疑人不能前来 开庭。

由于内部高层对此 表示同情 决定破例重新开庭

审判方式:内部审判

地点:雷谱利最高军事法庭

法官:光牙

检查官:禁忌天使

辩护律师:RMSA

被告:sasddsa

=====================以下为 审判前 结束的记录=================

检察官
被告
于2006-12-22 21:30期间对自己进行了加精华操作
此操作已经触犯了滥用职权的罪名
但从法庭辩论来看不排除被告被盗号 因而被操作
但是 尽管是被盗号 但是身为版主,在别人盗用自己的ID进行操作而毫无防备和察觉的情况下,
责任由被告承当
于2007-1-21日妆Ρπ离开 并且将职权交给其他人进行管理
尽管 他是为了BBS 而把 权利给了其他人
但这还是触犯了玩忽守职行为
责任由 被告承当
综合以上来看
被告的行为属于失误造成 因此以留职查看 进行处分
但是 于2007-02-06 13:49 的盗墓行为 还是必须进行处罚
要求 裁判长对次盗墓行为进行处分

审判长:唔……盗墓行为军规已经有明确规定。详细情况等休庭后审理

检察官:了解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辩护律师进行总结性陈词。

辩护律师:被告由于被盗号等不可预料因素,导致了一系列误会被推上军事法庭.再加之没有注意,我认为对其给予一定的处罚.但是被告在主观上没有错误的观念,行为上也没有造成直接的重大损失.那么给予被告一定的处罚-比如留职查看-是可以接受的.
至于ID被盗则由内部商议给被告提供杀毒软件,并且给予交代.
至于ID交于他人管理出发点是责任心,在小学生的水平上已经是难能可贵.这点应当给予鼓励,只是手法上需要给予纠正.

审判长:双方的总结性陈词是否完毕?

检察官:完毕

辩护律师:完毕

审判长:那么。本法庭下达终审判决。

被告身为版主,在自己疏忽的情况下被他人盗取版主权限,对自己的帖子进行加精操作。
在1月21日因故离开之际,擅自将版主权限交给他人代理行事。
以上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
念其年龄尚幼,本意非恶,而且也尽心为本专区努力工作,故判决其留职查看处分。3个月的试用期内如果再出现工作失误,立即撤销其职务。
以上是本法庭的终审判决。
如有不服,将不再受理上诉。退庭!

=========================================================

最终处分为:留职查看处分。3个月的试用期内 但再出现工作失误,立即撤销其职务。

关于当天的盗墓行为,作为记过处分.

所有处分手续于2007.2.8全部实行完毕.

禁忌天使 2007-09-09 21:42
关于pkapkp最终判决决定

==========================================================================================
pkapkp于2006.08.15登入浮游城洛克人专区。由于经常有水帖现象而引起众斑竹注意。初期因盗墓罪名受警告后,念其为新人而从宽处理。略有收敛。但是,从暑期至今,众多浮游公民向军部投诉pkapkp在洛克人专区内部多次灌水、无理取闹、版聊、刷版等现象。前期,军部决定对其观察一段时间。现在投诉声音越来越大,经过观察期也确认pkapkp其行为越来越猖獗。不仅对浮游城市民无礼,甚至对管理层无礼。同时在管理者飒飒多次警告之下依然不听劝告。

因此,经决定,对pkapkp执行逮捕,并做以下处分决定。

禁闭15天。
并在此期间删除所有水帖。


处分自公布起即刻执行

如对该处理有异议,可在两天之内上诉军事法庭。

最终判决:

其被封锁后,开启马甲在了解自己的罪名情况下。
不满公布处分情况下不上诉军事法庭或站务区的情况下。
多次辱骂管理层,并且在浮游城内恶意捣乱,无礼取闹。严重妨碍浮游城论坛秩序。

现罪名如下: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盗墓罪
对他人人身攻击罪
恶意破坏社会安定罪
恶意破坏他人活动罪
恶劣对他人人身攻击罪


综合众多罪名,执行部决定将其ID永久禁言。

如对该处理有异议,将不受理。

处分自公布起即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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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10
RF·浮游城洛克人专区执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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